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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405章(合并章)为什么?理由呢?

        “我昨天去事发现场看过了,与案卷记录的一致。道路呈南北走向,沥青路面,道路中心漆划黄虚线,边白实线,属于机非混合道,公路两边没有路灯,标志、标线齐全。

        案发后,被告人曾宇的家属东拼西凑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八万五千元。这就是案件的全部事实情况。”赵律师介绍道。

        “哎!良心丧于困境,如果曾宇家没有房贷,没有孩子上学的压力,曾宇可能也不至于有邪念。据说被害人家里也不怎么样,否则也不会靠捡废品度日。

        一场车祸毁了两个家庭。”高律师感叹道。

        “我和高律师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为曾宇提供辩护,但是现在我们的意见不是太一致,想听听您的意见。”赵律师看向方轶道。

        “检察院那边怎么说?”方轶看向赵律师和高律师。

        “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曾宇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我也认为曾宇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但是高律师与我的意见相反。

        我暂时想的不是很透彻,所以想跟您一起探讨下,看看能不能碰出思路来。”赵律师道。

        “我先谈谈我的看法。我认为,检察院指控曾宇逃逸致人死亡理由不能成立,曾宇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被告人曾宇不逃逸,被害人也会死亡。

        因为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必须具备离开事故现场这一客观要件,而被告人曾宇在发生第一次事故后并没有立刻离开事故现场,被害人也未死亡。

        被害人是被轿车撞后死亡的,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只是一般的交通肇事后逃逸。”高律师道。

        说完后,高律师和赵律师看向方轶,等他开口,发表意见。

        “之前赵律师把案卷已经发给我了,首先交警认定曾宇负主要责任,这个现在是无法更改的。其次,根据尸检报告和曾宇的供述,他确实撞了人,即便当时没死,也是重伤,所以从这一点上来说,曾宇构成交通肇事罪,不知道您二位是否同意我的看法?”方轶说完,看向赵、高二人。

        “嗯,曾宇构成交通肇事罪我们不否认。高律师和我争议的焦点是曾宇算不算是肇事后逃逸导致被害人死亡。这个焦点问题对曾宇很关键。”赵律师道。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仅仅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害人的死亡与曾宇没有关系,则被告人曾宇适用第一档刑期应该在三年以下;如果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那么就要适用第二档次刑期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如果肇事逃逸并且导致被害人死亡,曾宇就要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了。

        我们想听听您的意见。”高律师道。

        “昨天晚上在看案件材料的时候,我也在想同样的问题。我认为,被告人曾宇构成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方轶道。

        “为什么?理由呢?”高律师立刻坐直了身体,盯着方轶问道。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我理解,‘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的基础是未履行报警、保护现场等义务;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基础为未履行救助义务。

        根据上述《解释》,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和客观条件,我归纳为四个:

        一、肇事者的救助义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肇事者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由此可见,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员、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是肇事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除此以外,肇事者还有救助义务。

        从本案的案卷材料看,被告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同向行走的被害人发生碰撞,将被害人撞倒在路中间,同时被告人曾宇连人带车摔倒在路边,随后被告人扶起电动自行车。

        此时虽然正值夜里,但该路段来往车辆还是不少的,毕竟是去县里的主路,被告人曾宇完全有机会将被害人搬到路边或者打电话呼救,又或者拦阻过往车辆施救,但其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

        由此可见,被告人知道自己撞了人,且当时具有救助能力。

        二、被告人逃逸,未履行救助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后,常见的情况大体上有三种:

        第一种情况是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的受伤结果不管不问,逃离现场,致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该种情况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第二种情况是肇事者将被害人送往医院,但是在履行救助义务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肇事者逃走,被害人因抢救无效而死亡,这种情况一般只能认定肇事者交通肇事逃逸,而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第三种情况是肇事者将受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造成严重残疾的,该种情况按照上述《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本案比较特殊,被告人曾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并未马上离开现场,而在后车发生第二次事故后,隐瞒身份逃离现场,曾宇的行为是否算逃逸,确实不好认定。

        我认为,是否构成逃逸,不应机械的理解,还应根据被告人曾宇的主观目的和社会危害性进行评判。

        首先,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情形下,逃逸表现为逃离现场,但现实中“逃跑”的手段与形式也是多种多样,主要问题仍在于是否逃避法律的追究。

        司法实践中,在事故现场躲藏、在现场谎称不是肇事者或者虽在现场但指使、同意他人冒名顶替等情形,其最终目的是隐瞒肇事者身份、逃避法律的追究,仍然可以构成“逃逸”。

        所以在一定条件下肇事者即使没有逃离事故现场,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其次,判断是否构成“逃逸”还应当看肇事者在肇事后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逃逸,应着重于审查肇事者在有救助能力的情况下是否履行了救助义务。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及案卷材料显示,当后车的肇事者向曾宇问询时,被告人曾宇隐瞒了自己肇事者的身份,并立刻逃离现场,被告人曾宇的主观意图非常明确,就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

        曾宇的隐瞒行为从本质上说仍是一种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人在现场与不在现场没有本质区别,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没有人会发现他就是肇事者。他不受被害方或者事故处理人员控制。

        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曾宇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逃逸”。

        三、被告人逃逸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存在介入因素(第二次碰撞)。被告人撞人后明知受害人受伤不能自救,在晚上的公路上车来车往,只要是正常人都会预见被害人随时有被后车碾轧的可能。

        如果被告人曾宇在案发后及时履行救助义务,或者保护了现场,第二次碰撞的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但此时被告人选择了逃逸、不作为。

        因此,我认为,后车碾压行为的发生和介入是被告人曾宇可以预见的,也是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结果,更是他主观上所追求的。

        后车的碾压行为虽然介入了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因果关系,但不构成异常介入因素,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因此,后车事故行为并不能阻断被告人、逃逸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综上,我认为,被告人曾宇撞倒被害人后,有救助能力和条件,却不履行法定的救助义务,故意隐瞒身份,意图逃避法律追究,由此导致被害人被后车碾轧致死,应当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方轶道。

        “方律师,那被告人有没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赵律师突然问道。他也是临时起意,想起来的,便顺嘴一问。

        “我个人认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的,可以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根据上述规定,肇事者将被害人隐藏或者抛弃,又或者转移到更危险地带,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发生再次碾轧事故,致被害人死亡的,肇事者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不存在移动被害人身体的行为,不符合上述《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而且根据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事故认定,第二次碰撞肇事者承担次要责任,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被告人的逃逸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方轶解释道。

        “嗯,虽然被告人曾宇没有明说,但是从整个案发经过来看,他就是在刻意追求第二次事故的发生。想要嫁祸给他人,逃脱法律的制裁。

        其实我们能想到的,检察员和法官应该也极有可能想到。鉴于被告人曾宇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已预缴部分赔偿款,我建议做罪轻辩护。”赵律师说完,看向高律师。

        “嗯,我同意赵律师的意见,这个案子做罪轻辩护是最稳妥的。”方轶道。

        “好吧,少数服从多数。不过我保留意见。”高律师微笑道:“方律师,晚上是否方便,我们哥俩请您吃个饭,这案子您费心了。”

        这个案子收的律师费不高,又是两个律师合办,所以高律师和赵律师之前合计了下,既然请人家来讨论案子,不给劳务费,怎么也得请顿饭,不能白嫖,否则下次就没法再开口了。

        方轶明白二人的意思,便点头答应下来,喝酒吃饭是最能增进感情的方式,再说了昨天熬到凌晨才睡觉,吃顿饭补偿下不算占便宜。

        金九银十,不仅是农业收获的季节,也是大众消费的季节,受到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升温的消费浪潮影响,律所的业务也多了起来。

        方轶每天盯着业务群忙着领案子,马义搭上欧阳杰这条线后,更是忙的不亦乐乎,据欧阳杰的小道消息,马义那帅气、俊朗的外表,为他接业务增加了不少优势,好几位女当事人才见第一面便签了委托手续,而且都不带讨价还价的。

        不过在方轶看来,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不小,马义的黑眼圈越来越明显,而且大早上的总是打哈气,一副睡不醒的样子。据马义说这是每晚给客户做心里咨询的结果。

        这一日,方轶刚从看守所会见回来,马义颠颠的跑了过来。

        “老方,给你一个案子,你做不?”马义嘿嘿笑道。

        “啥案子?不会是当事人离婚打架,被刑拘了吧?”方轶开玩笑道。

        “没!但是跟离婚确实有关系。走,咱们去老板办公室聊去。”马义一笑道。

        可怜的胖老头万可法一直在医院治疗酒精依赖,自从黄援朝和马义给他送去便于隐藏的酒壶后,老万头美了好长一段时间,但是后来老万头得意忘形,酒壶被去看望他的老板娘和他小女儿无意中看到了。

        自此后,老万头便坠入了“痛苦”的万丈深渊,一口酒也喝不到了,只能乖乖的在医院配合治疗。

        (本章完)